老夫妻殒命3·15之夜 热水器未装排烟道产销两家共担责

新安晚报 2019-03-18 09:42 大字

去年3月15日晚上,阮女士紧闭门窗,打开燃气热水器洗澡,谁料这一简单的日常动作竟将她和老伴送上黄泉路,罪魁祸首是烟道式热水器竟没安装排烟管道。近日,芜湖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热水器的销售者及生产商共同承担80%赔偿责任。

热水器没装排烟管

2014年,50多岁的阮珍(化名)承包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商业街内车库、综合库房,和身有残疾、年近花甲的丈夫住在车库旁的一套简易房内。该房仅有厨房与卫生间朝北的窗户,好在房子全在地面以上,且独门独户,阮珍夫妇十分满意。2015年1月23日,阮珍在小区附近的一家五金经营部购买了一台帅太牌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因墙上只有一个烟道口,已安装了油烟机的排烟管道,阮珍就没有要求安装人员在墙上开洞安装热水器排烟管。转眼几年过去,一直平安无事。

2018年3月15日晚上,忙了一天的阮珍见外面风声大作,遂关闭门窗洗澡,谁料她和老伴当晚殒命。

次日上午,牌友打阮珍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且门窗紧闭,能听到水流声,遂喊来物业撬开卷帘门,发现阮珍死在浴室,花洒还在喷冷水,阮珍丈夫在卧室床上死亡,连平时看门的小狗也没逃过此劫。

两被告推脱责任

阮珍夫妇的女儿杨某将热水器的销售者和生产商诉至芜湖市弋江区法院。

热水器的销售者某五金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收到诉状后很委屈,认为自己是小本经营,热水器根本就没赚多少钱,而阮珍系3年前购买的,五金经营部只负责销售,不负责安装。死者虽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但浴室花洒处于淋水状态,燃气已经烧尽不是事实。从公安的现场勘验笔录当中反映出启动燃气的时候仍可以点燃,说明燃气还未烧尽。无证据证明五金经营部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热水器的生产商广东省中山市帅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辩称:无证据证明案涉热水器是被告公司生产的,也无证据证实案涉热水器是经正规渠道购买。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并无证据证实一氧化碳来自于热水器的燃烧。案涉热水器的面板上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和安全使用告知,死者生前未遵守安全警示,错误地安装、使用,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国家标准,燃气热水器并无强制性规定须配备排烟管道,更无明确规定生产者应配备多长的排烟管道,均是由消费者从市面上另行购买排烟管道进行安装。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被告五金经营部的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为被告。物业公司更觉委屈,辩称:其与阮珍为承包合同关系,约定由阮珍看管车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销售者、生产商共担责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热水器侧面标识上标明制造商为帅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属于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五金经营部出具的收据上有经营者签字,其虽未在收据中载明所售热水器型号,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热水器与案涉热水器不同,法院认定五金经营部是案涉热水器的销售者。燃气热水器需安装排烟管才能安全使用,生产者未在产品出售时配备必要的排烟管道,生产者、经营者均未举证证明已尽到安装义务,使案涉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受害人死亡,生产商、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阮珍夫妇的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系燃气热水器燃烧产生的废气未及时排出所致。物业公司已尽安全提示义务,对受害人死亡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阮珍忽视热水器上的警示,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酌定承担20%责任。弋江区法院一审判决五金经营部及热水器生产商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合计66.4万余元。

宣判后,五金经营部及生产商均不服,提出上诉。芜湖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提醒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因其具有高度危险性早已淡出市场,强排式热水器也早已普及。但有些消费者贪图便宜,依然在购买、使用烟道式热水器。而烟道式热水器如不安装烟道,在密闭的空间里,其危险性不亚于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消费者在购买烟道式热水器时,一定要检查是否为正规厂家生产,一定要安装烟道,并一定要注意排烟管道排气通畅,防止倒灌,否则危及自身安全。

周瑞平任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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