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发布 这些“前车之鉴” 助你“遇坑不慌”
在2019芜湖市“3·15”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中,原芜湖市工商局(今年挂牌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8年度消费维权报告中发布了十大案例,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发布了2018年的十个典型案例。本报从这些案例中提取出十个最典型的“前车之鉴”,帮你“遇坑不慌”。
1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18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镜湖区三泰商业广场26#门面现场检查,发现涉嫌侵犯一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200件,现场有“新店开业惠不可挡3折”字样。经初步调查,上述场地是当事人临时租用镜湖区达会服饰店的,服装是当事人实际在销售,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时使用了镜湖区达会服饰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经商标注册人的被授权委托人鉴别,上述产品非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的公司生产。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据此办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执法人员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服装200件,同时处以罚款92547.6元。合计罚款97547.6元。
2
烟酒店销售假酒案
2018年8月17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镜湖所接一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镜湖区益春烟酒店花费3320元购买4瓶“五粮液”牌白酒,在饮用时发现该酒口感较差,饮后有头晕等症状发生,所购白酒疑似为假酒。执法人员通过蹲守、暗访开展秘密调查,联合了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古井、口子窖五家企业安徽区域打假工作人员及派出所,对该店进行突击检查。在仓库共发现13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10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3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17瓶“剑南春”、17瓶“五粮液”、26瓶“贵州茅台酒”、24瓶“贵州茅台酒15年”、10瓶“洋河海之蓝”、6瓶“天之蓝”、4瓶“梦之蓝”、9瓶“口子窖5年” 、13瓶“口子窖6年”、 5瓶“口子窖小池窖” 、4瓶“口子窖10年”、8瓶“口子窖20年”、8瓶“国窖1573”,经各酒厂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批酒均系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酒,市场价值合计为188331元。
3
火锅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5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镜湖区老天桥蛙炉火锅店在朋友圈发布“老天桥蛙炉火锅集赞活动开始啦,转发本次活动图片至微信朋友圈进行集赞进店消费享好礼”“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当事人发布的“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1000元。
4
消费者预交认筹金退还纠纷案
一消费者反映,自己于2018年5月25日交了认筹金3万元准备购房,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想购买要求退认筹金,开发商不同意,产生纠纷。
辖区市场规范管理局接到工单后,组织双方了解情况,确认消费者所反映问题基本属实。《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即不论“预收的费用”是什么性质,均应全额退还。本案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拒绝退还认筹金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完全有权利要求全额返还。后经执法人员调解,开发商同意退还认筹金,消费者满意。
5
购买手机充值卡受误导案
2018年10月下旬,一消费者反映,某商家宣传称通过他们公司平台购买充值卡,可以享受“充300元赠送400元”的优惠,此优惠适用于各大运营商。消费者实际充值后发现话费未到手机账户,而是必须要通过该公司的平台才可以拨打电话,充值金额也不能折抵手机话费,认为商家误导消费,要求退款,商家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存在故意隐瞒行为,刻意隐瞒了商品的真实属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调解,经营者退还充值金额,消费者满意。
6
培训质量与约定不符纠纷维权案
2018年1月16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自己在某琴行交付了4000元培训费用,之后发现培训老师经常迟到,无法达到其承诺的培训标准,故提出退款,但琴行表示根据其内部规定,不能予以退款处理。
市消保委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根据惯例不予退款”的说法,也违反了《消法》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经过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培训老师,并赠送相关课程。
7
经营者搭售碎屏险纠纷维权案
一名消费者向市消保委反映,其2018年2月2日在某品牌数码店购买平板电脑时,经营者不断向其推销价值888元的碎屏险,并称如不购买就不予开具商品发票,消费者无奈之下只好在店内购买了碎屏险。
消保委分析认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的规定。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规定。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回碎屏险款项,并赠送手机壳和贴膜,消费者表示满意。
8
商家拒绝履行退换货承诺纠纷维权案
2018年4月7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服装店购物后,经营者承诺“不喜欢可以退换”,并在所出具的发票上予以注明。后消费者据此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却称消费者是以促销活动价格购买的商品,拒绝进行退换货处理。
消保委分析认为,根据《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一旦向消费者做出了承诺,且在不违背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就应当如实履行。本案中,经营者既然已承诺“不喜欢可以退换”且以书面形式在发票上注明,则必须遵守约定。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货,消费者表示满意。
9
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维权案
2018年5月2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2016年11月份和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18年2月1日之前交房。但开发商在逾期交房约三个月后,仍未履行其交房义务,消费者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并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合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交房期限,开发商逾期交房,且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是否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可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已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损害了消费者安居乐业的切实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经调解,开发商表示将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10
提车时发现挡风玻璃破损纠纷维权案
2018年4月,一名消费者反映自己在某汽车4S店提车时,当场就发现挡风玻璃有破损,经营者只同意更换挡风玻璃,但消费者要求换整车,双方因此发生分歧。
市消保委分析认为,“汽车三包规定”中确实未将挡风玻璃的质量问题列入必须进行换车的范围之内,但综合考虑“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本意,其所列举的各项需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情况均适用于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质量问题,而本案中消费者在提车时就已经发现了车辆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在提车时就发现挡风玻璃破损,故此可认为经营者所交付的车辆质量并不符合约定。汽车挡风玻璃不是一般的商品,尤其是前挡风玻璃,一旦在行驶中爆裂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故消费者主张更换车辆的要求也在合理范围之内。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车,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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