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动产)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

大江晚报 2019-03-07 01:18 大字

案例:我哥哥于1969年参军入伍,我在家务农,母亲一直与我同住。由于哥哥经济情况较好,平时对母亲照顾较少,时常会在经济上给予帮助,也曾分三年资助我女儿上学。1995年时,自建房政策开放,我在三山区芜铜路建造了一间自建房,我哥哥也找人托关系选地址,但房屋产权登记为我一人。现在房屋即将拆迁,我哥哥要求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分得房屋拆迁款的一半。我哥哥认为,在我建房子期间,他对家庭的补贴及资助我女儿上学的费用是对建造房屋的出资,应对房屋享有一定的份额,对房屋建造我们之间并未达成任何协议。请问:我哥哥是否可以主张享有房屋的共有权?

律师解答:房屋即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最直观的有效证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的,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不动产享有物权。你哥哥主张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两人之间未就建造房屋达成一致的约定 ,即使哥哥对家庭生活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作出了一定贡献,也应理解为亲属之间的帮助或借款行为,不能据此证明哥哥出资建房并享有相应产权份额。因此,你哥哥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出资并享有产权份额的情况下,要求享有房屋的共有权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在线律师:田小龙、张园(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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