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本报讯(记者 陈旻 张学桥)日前,芜湖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201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中对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专家咨询、律师代理等合理费用。同时,积极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方案明确了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并就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及保障措施等作了进一步规定。尤其强调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的相关立法建议。
通过改革,力争到2020年,芜湖将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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