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溺亡被认定工伤 供职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供职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讯 今年7月28日,长航芜湖公安分局于芜湖市长江大桥附近,打捞起一具男尸。经查实,是该市居民王某胜,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保安。芜湖市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认定王某胜溺亡为工伤,王某胜供职单位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简称:景观公司)对人社局所做出的王某胜工伤认定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于12月18日8时30分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8年7月25日晚上6时左右,王某胜来到公司上晚班。他的工作职责是巡视滨江公园内基础设施安全状况并记录上报。26日凌晨5时左右,该单位同事发现王某胜自凌晨1点钟出去巡逻,至凌晨5点钟未归,四处寻找没见其人。7月28日上午长航芜湖警方在该市长江大桥附近打捞出一具身着保安制服的男尸,经警方确认正是失踪两天的王某胜。后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文件,王某胜系溺水死亡;至于落水时间,落水地点、因何原故落水没有具体结论。
王某胜溺亡后,9月17日其女向人社局为父亲王某胜申请工伤。10月22日人社局做出王某胜溺亡为工伤的认定。11月27日,景观公司不服人社局对王某胜的工伤认定,向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人社局、第三人死者亲属一并告上法庭。
原告代理人声称:被告死者之女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时,所递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例:未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提交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认为认定工伤的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人社局做出王某胜为工伤的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程序的规定,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代理人辩称:人社局认为王某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才予以认定的工伤。
庭审当天中午结束,该案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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