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药品超出保险目录,费用由谁承担? 法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大江晚报 2018-12-21 01:00 大字

发生工伤时,治疗药品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这“医疗费”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芜湖市经开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是芜湖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13年11月,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左眼被碎屑溅入住院治疗,被认定为工伤。因王某治疗工伤所用药品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医疗费用。2018年9月,芜湖市某仲裁委员会认为职工因工受伤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承办法官汤丽娜分析认为,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超出工伤保险目录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庭审中,存在两种的对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部分医疗费用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是王某发生工伤后的医疗费用已向芜湖市某区人社局申领,经核算后支付了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超出目录的医疗费用。对超出工伤保险目录部分的医疗费用,国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部分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是,并非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王某的工伤治疗方案为芜湖市正规医院在完善相关检查并根据目前临床相关治疗实际后给出的,符合客观情况,同时目前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尚不存在能治疗王某工伤的药品,并非王某本人有意选择不能报销的替代药品。故对超出工伤保险目录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经过案件审理,最终经开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45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判决,承办法官汤丽娜作出了解释:对超出目录和标准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负担,法律法规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首要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通过工伤保险机制的建立,由社会保险机构分担用人单位的风险。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全部转移给社会保险机构或者职工个人。

本案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报的医疗费与治疗王某所受工伤无关或系任意扩大损失,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无合适治疗药品的情况下,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限制与用人单位救治的法律和道义义务之间,理应优先考虑救治的实际需要。据此,法庭判决,对超出工伤保险目录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记者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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