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牺牲环境牟取私利的“老路”走不通 多位法律专家点评“10·12”污染环境案

大江晚报 2018-12-13 01:00 大字

12月11日下午,“10·12”跨省污染长江环境案二审判决后,芜湖市多位法律专家也在现场对该起案件的审理判决作出了点评。

安徽师范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彭凤莲对本案的审判司法依据做了解释:“为了适应环保形势发展需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条款做了修正,原来是结果犯,需要造成人身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污染环境罪才成立,经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修订,把结果犯‘人身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去掉,改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等表述,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惩处。从犯罪构成本身、法律修订方面来说,都体现了我们国家加大环境保护、整治环境污染的决心。”

“在目前生态环境保护被提到前所未有高度的战略背景下,还跨省污染环境,属于‘顶风作案’,需要‘依法严惩’。”彭凤莲教授认为,这起案件为跨省、多人参与,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参与,系共同犯罪、后果严重,本案的原审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都体现了对环保案件的“依法严惩”和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彭凤莲教授表示,本案的特殊性还在于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提出了公益诉讼,并要求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三种方式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还采用了最新的环境修复的计算方法——虚拟治理成本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环保部相关规定,虚拟治理成本法在环境修复案件中的运用是有依据的,也是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典型指导案例所确认,“当环境修复费用无法计算,恢复成本远远大于收益的,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生态环境的等情况下,都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本案的公开宣判,不仅依法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让犯罪单位和犯罪分子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也通过公益诉讼和侵权责任承担对全社会进行了一次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生动教育。

对于本案中的公益诉讼,全国律师协会环资委委员徐宗保律师认为:“本案公益诉讼的启示还在于,今后对于类似的长江污染的案件,在追究作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要求他们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除了检察机关,我们民间的环保组织或法律工作者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共同保护生态环境。也提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树立红线意识,建立环保防控体系才能有效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江权介绍,该案是2018年安徽省受理的首起长江沿线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也是公安部、最高检、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本案带给我们三点启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牟取私利的老路走不通”、“应对跨区域排污行为,必须加强区域合作”、“要追根溯源,建立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本案的审判,将极大地震慑一批犯罪分子,对于推动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打击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有重要意义。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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