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因信用不良 婚房没买成还赔上违约金

大江晚报 2018-10-11 01:00 大字

漫画来自网络

如今诚信越来越重要,可谓是“有信用走遍天下,无信寸步难行”。近日,芜湖一对90后小夫妻,就实实在在地尝到了失信的苦楚,不仅婚房“泡汤”,还赔上了违约赔偿金。

据镜湖区法院民三庭法官雷潇介绍,小张和小李是一对“90后”青年,因准备结婚,就在芜湖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婚房,而让小夫妻始料未及的是,在办理房贷的过程中,小张被查出“信用不良”银行拒绝发放贷款。没了贷款,剩余房款迟迟无法支付,小夫妻被开发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开发商起诉称,2017年11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镜湖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906405元。合同签订后,两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支付房款197405元,但余款709000元一直未按合同要求办理银行贷款或付款。原告认为两被告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合同备案登记和该合同项下房屋预告登记手续,同时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庭审中,两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未办理贷款是因为小张有不良征信记录,银行未批准贷款,并非两被告不积极办理,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希望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两被告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撤销备案登记等手续,同意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该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商品房或者二手房买卖前,应及时全面地了解自己的个人征信状况,并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如有不良征信记录,应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同时,针对该案出现的情况,法官还建议:买卖双方对于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要尽量完善合同内容,以明确银行拒贷的法律后果,降低双方的交易风险,比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买方贷款不能获批是否可以向其他银行继续申请直至批贷,还是通过现金方式补齐剩余房款;或者约定银行一旦拒贷,双方互不担责终止合同,及时止损。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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