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搭档”多次售卖假烟 屡罚不改一审双双获刑

大江晚报 2018-09-20 01:05 大字

本报讯父子俩多次售卖假烟,被查处处罚后,不仅不悔改,为牟取更多利润,仍然继续售假,最终等待他们的是父子同时获刑。日前,朱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6万元、朱某的父亲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在芜湖市经营某烟酒店,其于2016年5月6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间,朱某曾三次因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被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罚款近六万元,但是其不知悔改,为牟取更多利润,明知他人向其推销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15日分三次通过快递寄送的方式,从他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型卷烟用于销售,朱某父亲明知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帮助进货并销售。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朱某父子在芜湖市中山桥附近快递站收取假烟时,被芜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民警和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控制,现场查获7个品牌250条卷烟。后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朱某父亲电动车内、朱某的越野车上、经营的烟酒店内、租住的仓库内,共计起获各类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型卷烟35个品牌544.5条卷烟,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10867.96元。被告人朱某父子已销售部分品牌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约20条。

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父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用于销售,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310867.96元,属于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多次被行政处罚,处罚后仍继续进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上述判决。

据承办法官介绍,经开区法院自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来,以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给予被告人处罚,该案中犯罪金额巨大,且被告人受多次行政处罚后,屡不悔改,庭审中还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终究酿成身陷桎梏的结果。

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某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顾娅 管国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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