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签证被拒旅游合同解除,还需缴费?

大江晚报 2018-09-17 01:01 大字

赵女士母女2人在某旅行社处报名参加2015年5月26日出发的英法欧洲12天旅游团,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交团款34598元和担保金15000元,及参团所需的个人资料,并表明须母女同行,合同约定:“如出现被拒签或拒绝入境等情况,游客需承担机票及签证损失费。”经过面试后,5月23日旅行社告知签证已办。5月25日下午17时30分,旅行社工作人员突然电话告知赵女士,因其女儿赴法国签证被拒,不能随团出游,并要求其承担签证费2000元/人、机票及综合业务损失费5500元/人,赵女士认为扣除费用过高。双方因就合同解除的退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而发生纠纷。

律师解读:

上述案例中纠纷围绕两点,其一,赵女士母女是否有权主张全额退还团款和担保金?

针对该问题,律师明确表示:不能全额退,因为尽管并非赵女士母女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但是签证被拒并非旅行社原因造成,无论签证是否成功,签证费用均应当由客人承担,其他费用视具体案情做处理。事实上,签证被拒是实务中常见的情形,签证被拒往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那么,因签证被拒致合同解除,责任由谁承担呢?简而言之,组团社有过错,组团社承担;组团社无过错,旅游者承担。

其二,旅行社所提出的扣除费用是否过高?律师认为:过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旅行社提出扣除的费用为三项:1、签证费,可以扣除,因为签证被拒旅行社不存在过错;2、机票费,应当根据机票的预订以及退订可能性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3、综合业务损失费。旅行社只能扣除必要的费用,应当列举具体项目的支出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而综合业务损失费往往是旅行社在没有损失凭据的情况下用以扣除团费的名目,不应当得到支持。芜湖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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