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替朋友“见证” 却引来官司缠身 法官提醒:借条签字非小事,备注明确免是非

大江晚报 2018-09-16 01:04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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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芜湖市一男子出于好心为朋友之间的借款作见证,但因疏忽在借条上签字时未注明其见证人身份,借款到期后,债权人以该男子系共同借款人为由,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据鸠江区法院法官闫尚昆介绍,白平、王龙、李祥(化名)三人是朋友关系。2016年1月6日中午,王龙给李祥、白平打电话,邀请二人到饭店吃饭,在饭桌上,王龙以周转资金为由,向白平提出借款40000元,白平当即通过手机银行将钱转给王龙,王龙向白平出具了一张借条,考虑到三人平时关系不错,在场的李祥表示愿意为二人作见证,遂在借条正下方空白处签字,但未注明见证人身份。借款到期后,白平向王龙、李祥催要借款,李祥认为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拒绝承担责任。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祥在该借条上签字只能是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三种身份之一。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李祥在借条上签字并未注明其为保证人,故可以排除其保证人身份;另一方面,从签名位置上来讲,李祥在借条正下方处签字,其与白龙两人的名字既非并列书写也不是上下书写,不符合共同借款人在日常借条中书写的习惯,且结合庭审查明情况,该笔借款仅交付给王龙一人,李祥并非借款接收人,白平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龙、李祥系合伙关系或共同借款人,故可以排除其借款人身份。

据此,法院认定李祥应系该笔借款的见证人,判决驳回了白平要求李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闫尚昆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书写借条应尽量规范,在借条上签字时,要明确注明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身份,以免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烦。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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