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服务费包含什么内容?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各区物业办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对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给予积极指导。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参与协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合理的利润等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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