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我关决定对2017年11月8日,2017年12月28日,由香港新界寄往芜湖市,收件人为镜湖区陈跃文的两个金属弹匣枪支配件予以收缴并公告。
当事人不服本公告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经办人:陈世文郎志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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