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本报讯(记者 陈旻)日前,市政府办印发了《芜湖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这标志着芜湖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该机制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县(区)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跨界断面、出市境断面、界河上的断面、国控断面、部分省控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县(区、开发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县(区、开发区)获得生态补偿金。
办法明确了补偿方法和途径。以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确定的监测结果作为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的依据,以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作为断面污染赔付因子,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县(区、开发区)对下游县(区、开发区)或市财政局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当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由下游县(区、开发区)或市财政局对责任县(区、开发区)进行生态补偿。
市环保局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通过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有力督促属地政府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改善辖区内水环境质量,促进芜湖市主要河流水质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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