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狗患” 不能只靠市民自觉

芜湖日报 2018-08-16 01:03 大字

最近,镜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侵权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案缘于一年前芜湖一6岁儿童在小区内被狗咬伤后、得了狂犬病后医治无效去世一事。孩子的不幸和家长的悲伤不言而喻,而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更令人深思。笔者认为,杜绝“狗患”,一方面我们要呼唤养犬人的文明素质和守法意识;另一方面,相关管理和执法部门更应切实担起自身的职责来,不能让规章成为一纸空文。

养犬,是个人的爱好和情感需求,我们不必去指责“有些人把狗看得比人还重”。我们尊重养犬人,但同样也希望养犬人能够做文明的主人。如果你把狗当成自己的“孩子”,那就应该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比如:从小就要给狗打疫苗,出门要做好看护,以免狗咬人;不要让狗随地大小便,破坏环境卫生。

爱狗,你才会去养狗,但养狗不应仅仅是一种爱好,更是一种责任。作为主人,你要对狗负责,将它培养成为一条对他人无害的文明之犬,招人喜欢;养狗,你还要对他人的安全负责,不能成为伤人的危险之源和不安因素。最理想的状态,自然是每一个养犬人都能自觉规制自己的行为,文明养犬。但总是有一部分人,只顾自身感受,罔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养犬养出了“狗患”。比如,养大型犬、烈性犬、出门不带绳子,让狗肆意撒欢;不给狗打疫苗,又缺乏有效监护,自己的不负责任,给他人带来不安因素和痛苦。对于这样“不自觉”的狗主人,就必须要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强行约束。

跟很多城市一样,芜湖曾在2008年出台施行《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对城市养犬行为进行规范;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更是明确了养犬人和养犬的相关管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城市管理范围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大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同时规定了养犬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携带犬只前往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为犬只佩戴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狂犬病免疫标识;携带犬只出门时,使用犬绳、牵引带或者束犬链进行约束;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等。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养犬人的责任不容推卸,但条例的宣贯和执行,同样存在很大的短板。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写在文件中,而应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规和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规和条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制定再多法规也无济于事。因此,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条例》中有关养犬的规定,让养犬人对条例了然入心,成为必须遵守的养犬指南;另一方面,对于违反条例的养犬人和养犬行为,相关部门必须挥舞起制裁的大棒,以儆效尤。

狗是人类的朋友,我们不能放任狗患,让朋友变成了敌人。一起行动起来吧,为了我们家园的安宁,也为了我们“朋友”的幸福生活!

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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