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烟草专卖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芜)烟催字〔2018〕第2号
戴敏光:
本局于2018年5月4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烟处〔2018〕第1041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持处罚决定书到芜湖市徽商银行(北京路1号)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柒佰捌拾捌圆(¥15078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弋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佘祥俊、邢峰联系电话:0553-4836055
地址:芜湖市利民中路15号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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