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游背后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

大江晚报 2018-07-27 01:05 大字

时值暑假旅游旺季,游客向旅行社咨询旅游报名的情况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旅行社的竞争也相应地越加激烈。为了在这个旺季脱颖而出,部分旅行社纷纷开始打价格战,竞相推出买一送一、超值甩卖等价格竞争产品。但是,当中也有不少旅行社的心态从一开始的薄利多销转向一夜暴富,从低价促销优惠的合法行为转向不合理的低价游行为。而“不合理低价游”正是严厉打击的行为。为此,芜湖市旅游局专门为大家分析“不合理低价游”这一热门话题:

如何认定不合理的低价游?

“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参加自费活动等手段非法获利。具体来说,不合理的低价游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①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②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③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④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旅行社及游客均应向不合理低价游大声说“NO”

不合理低价游背后往往是旅行社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引诱旅游者购物消费或参加自费活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同时也规定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给旅行社操作“不合理低价游”提供空间,不少“精明”的旅行社为了逃避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与游客在价格上达成某种共识,然后在实际行程中变更行程安排,缩短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增加自费活动,诱骗甚至强制游客消费。旅行社以低价游吸引游客报名后擅自安排购物、自费活动,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外,还需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对于旅行社而言,在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的监管越来越严、查处越来越重的情况下,任何旅行社都不应心存侥幸,幻想快速致富的旅行社要改变心态,树立正确的观念,守法诚信经营,自愿接受社会和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 ,不宣传、不销售、不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产品,踏踏实实做好正规旅游产品业务。

对于游客而言,想自己的出游更加舒心,则要学会远离“不合理低价游”,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吃了大亏。当遇上了不合理低价游被强制购物时,要保持理性,最好用手机、相机等随身携带的记录设备拍摄下当时的情景,保留好证据,作为事后向旅行社主张维权的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芜湖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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