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时因地滑摔倒,商场有责任吗?

大江晚报 2018-07-26 01:04 大字

咨询:日前晚上,我妻子到芜湖某大型商场购物,因为地面湿滑导致摔倒,当时就无法爬起,后来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治疗,商场目前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现在人还在弋矶山医院接受治疗。请问:商场对于我妻子的摔伤有责任吗?如果关于赔偿问题与商场达不成一致,到法院起诉商场能获得支持吗?

律师解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规定的即因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为而引起的“安保义务”,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商场作为人流量出入较大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尤为重要,其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你妻子遭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你妻子是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地面湿滑应具备一定的常识和辨别能力,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关于赔偿问题你妻子与商场如不能达成一致,可诉至法院,法官会结合事实,综合衡量双方的过错,判令双方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吴寅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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