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大户竟“坑农” 无证倒卖不合格种子获刑

大江晚报 2018-07-02 03:24 大字

本报讯辛辛苦苦种庄稼,没想到最终种子发芽率不足三四成,汗水付诸东流不说,还损失了七八万元。做出如此“坑农”行为的竟然是一名种粮大户。日前,鸠江区法院对这起倒卖种子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据鸠江区法院法官欧阳巍林介绍,姜某某等两人从江苏来到芜湖市某镇,承包了900多亩田地,因承包时间较晚,为避免错过播种时间且不熟悉环境,便找到老乡赵某联系购买小麦种子。

赵某帮助姜某某从种粮大户徐某某处购买了八万多元的小麦种子,为赶农时姜某某在没有做出芽实验的情况下就将种子种下,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最终种子发芽率仅有三四成,姜某某两人一下损失了八九万元。气不过的姜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这起倒卖种子案浮出水面。

鸠江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芜湖市某镇种粮大户,在没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两次向姜某某等两人贩卖小麦种子。2016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以1.3元/斤的价格购买了小麦种子19500斤、以1.27元/斤的价格购买小麦种子30000斤,后按照1.6元/斤的价格通过中间人赵某销售给承包农户姜某某等两人用于种植。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79200元,违法所得约15750元。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中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买卖农业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其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危险。遂做出以上判决。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种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而倒卖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购买种子而言,从正规种子公司购买的种子质量更有保障,能较好地降低粮食生产、经营风险,选择种子购买途径时需认真考量。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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