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选编二)

大江晚报 2018-06-15 02:56 大字

本报讯 芜湖市非法集资新闻宣传活动开展以来,受到了不少市民的关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本报会陆续选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方面的典型案例,帮助广大市民规避风险、识别骗局。

李某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这是一起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储的案件,该案已于2017年7月公开宣判。

性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方式:名义上,李某凤以在芜湖开公司做生意为由,向朋友借款并许诺以高利息,再鼓励朋友介绍他人向其提供资金。实际上,李某凤将所借资金放贷给他人,从中谋取利息差。

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凤于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搞工程、做生意等需要资金周转并承诺支付1至2分不等的月息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先后向吕某、陶某某、熊某某等15人借款本金共计223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不能如期支付利息而逃匿。

定性和处罚:2017年7月,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公开宣判,李某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分析:本案中,李某凤系芜湖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她实际经营的公司并没有做任何工程项目。李某凤以高息为诱惑,吸收多人的存款后就将吸收来的存款再放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后因其上家资金链断裂,造成其不能如期支付借款人本息。

“暴利”“从众”心理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主要诱因。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不断鼓吹“高额回报、见效快”,“钱生钱、利滚利”,投资“风险小,获利高”等口号,诱惑他人投资。在这样的诱惑下,很多人将理性投资意识抛之脑后,甘冒风险去赚取高息。另一方面,很多投资人认为亲朋好友很多人都参与了,自己也就失去判断力,跟着去投资了。

警方提示:广大群众要提高风险意识,不要被短期内即可取得高额回报这一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假象所迷惑,不要被周围人所影响,要始终保持理性的分析,要知道:凡是未经金融部门许可、许诺高利对外吸储的行为均涉嫌犯罪,高息带来的高风险必然需要投资人自行承担。记者 汤荣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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