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又反悔,赔偿如何定?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6-12 12:03 大字

当房价受市场调节起伏波动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会多起来。房价涨了,房主反悔不想卖了,买家要赔偿,那究竟该如何赔?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据法院人员介绍,今年1月13日,谷某、钱某与张某、周某双方经房产中介所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周某自愿将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的某处房屋出售给谷某、钱某,并约定了房屋总价款、房款支付方式等。同时约定如在买卖过程中产生违约,如违约方为出卖方,出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受方,如违约方为买受方,出卖方不退定金给买受方。双方还约定由违约方按照合同价款的1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谷某、钱某支付张某、周某购房定金2万元,并支付了房产中介所中介费。 2月23日,张某、周某通知谷某、钱某涉案房屋不出售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谷某、钱某故向镜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中,镜湖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张某、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构成了根本违约。

在庭审中张某、周某表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给买方,但谷某、钱某表示双倍返还定金的赔偿方式已经远不足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即要求出售方按照合同约定标的额的10%向其赔偿。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罚则”又约定了“违约金罚则”,现守约方选择违约金罚则,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当下房屋价格上涨过快,违约方赔偿双倍定金已不足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为维护公平正义,应当按照违约成本更高的“违约金罚则”进行赔偿,故法院对谷某、钱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标的额的10%向其赔偿的要求予以支持。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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