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托婚介觅伴侣 引荐人数不够愤然起诉

大江晚报 2018-05-03 01:03 大字

本报讯人到晚年,特别渴望有个体贴的老伴相守余生。年近七旬的独身老人Y先生怀揣找个伴的想法走进了芜湖市某婚介中心。然而不久后,Y先生却将该婚介中心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引荐相亲人数不够”。

据镜湖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奚文君介绍,2015年3月,Y先生向某婚介中心缴纳了980元的信息服务费,婚介中心承诺“一年内不低于见20个”并写在收据上。当年,该婚介中心为Y先生介绍了对象4人,其中一人和Y先生相处了一段时间。

2017年6月,Y先生又要求婚介中心为其介绍对象,并支付服务费200元,之后婚介中心为其介绍对象2人。后经双方协商,婚介中心退还服务费100元。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Y先生认为婚介中心为其介绍的相亲人数远远少于承诺,严重欺骗和伤害了自己的感情,遂诉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婚介中心退还全部婚介费并支付利息。

婚介中心认为,2015年为Y先生介绍对象4人后,因Y先生已在交往,故未再介绍,2017年也介绍过2个对象,已履行了服务义务。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呢?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Y先生与被告某婚介中心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支付了服务费,被告理应按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案件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完全履行了服务义务。2015年3月,被告承诺一年内为原告介绍对象不少于20人,从形式上看,被告实际介绍对象人数与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但被告承诺的真实意思应该是显示他们介绍对象的成功率很高、提供的服务周到,并不代表一定要介绍20人,倘若期间有交往时间较长的,一年内就不可能介绍到20人,这一点原告应该清楚明白。

法官认为,谈恋爱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诚相处,第三人只是提供一定的外界条件,并不是第三人介绍得越多就越好。被告为原告介绍对象4人,其中有一人和原告交往了一段时间,被告已经提供了周到的服务,虽然介绍人数与约定不符,但由于婚介所特殊的服务性质,以及恋爱的不确定性,法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了主要义务,违约责任较小。据此,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2015年服务费300元。被告未及时退还原告2015年服务费,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2017年的服务关系,双方并无特别约定,被告已履行介绍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且被告退还原告100元,原告已接收,视为双方已提前终止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17年服务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生活中,一些婚介机构将许诺介绍人数作为营销方式,法官提醒说,因恋爱具有不确定性,婚介机构不可为了招揽生意夸下海口,否则可能与客户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有婚恋需求的朋友,也应对婚介机构的服务持理性期许,不要轻信与现实不符的承诺。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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