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颜美体店“诱导式”营销被投诉
涉事商家
几年前,因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曾经被芜湖市工商部门处罚15万元的芜湖“可诺丹婷”经营者,再度遭遇消费者投诉。来自湖南,已经在芜湖工作、生活多年的樊女士,日前来到本报编辑部讲述了她如噩梦般的经历。
4月22日,樊女士在万达广场金街购物时,被两名20岁左右的年轻男子拦住了去路,表示他们需要收集客户信息,“央求”樊女士帮忙填写一份信息单,同时还告知樊女士她可以获得一次免费体验护肤项目的资格。樊女士对体验项目不感兴趣,但觉得填一份信息单耽误不了太长时间,出于好心,便随他们进入一家名为“可诺丹婷美颜美体”的店内,在填写了一些基本信息后准备离开,却被对方告知还需对皮肤做一份测试,对方执意带领樊女士前往二楼的房间,当樊女士躺下后,美容师在她的脸上涂上一些“美白护肤”类的产品。这期间,对方还一直强调,樊女士的皮肤“肤色暗沉”、“毛孔堵塞非常严重”,并给她使用店内的“精油”产品进行护理。随后,对方开始向樊女士收取额外的费用280元人民币。
樊女士回忆道,其间,几个店员一直和她强调“保养”的重要性,并用“女人不保养,老公就会去外面找‘小三\’”、“你皮肤这样去接放学孩子,孩子都不愿意见你”这类带有刺激性的话语进行引导。随即,他们向樊女士推销起了店内价值6888元的豪华美容套餐,因为看到樊女士实在没有那么多钱,店内员工最后竟给出了1800元优惠的“学生价”,被纠缠了近三个小时后,心力交瘁的樊女士,最终通过支付宝平台支付了1780元,再加上200元的现金共计1980元后才得以脱身。
樊女士告诉记者,当日她从“可诺丹婷”店里出来后便觉得不对劲,随后多次返回店内要求退款,但该店的负责人却告知樊女士,她购买的是不予退款的“活动卡”,只有在出现皮肤不良反应时才可提供更换服务的项目,且需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4月24日,樊女士拨打了芜湖市12315消费者热线进行了投诉,对方记录了事情发生经过后告知她等待。
早在2013年8月,本报就针对“可诺丹婷”欺诈事件进行过报道,当时的受害者孙小姐和五年后樊女士的遭遇如出一辙,樊女士告诉记者,在店里时店员一直不让她拿手机上网,事后才明白,“可诺丹婷”欺诈黑幕的曝光帖早在百度“芜湖吧”等处曝光过,其中,众多受害人“被消费”的经过基本一致。
一名自称是“可诺丹婷”店内美容师的网友发帖称,“可诺丹婷”店内产品的效果是有的,但经营策略却让人反感,如:推销产品时对消费者夸大其辞、采取“拉人上楼”的粗暴方式、夸大了消费者的皮肤问题要求消费单次办疗程等,她表示“可诺丹婷”美容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很不人性化,领导频繁开会,员工经常遭到处罚,无薪加班。
2013年,芜湖市工商局在对“可诺丹婷”经营店面检查中发现,其会员卡上注明的“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公司”的合同用语,排除了消费者的解释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构成合同违法行为。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利用宣传册对其产品的生产、售后以及一些产品知识做了介绍,尤其是美容、美体方面的用语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15万元罚款的决定。
4月26日,记者仔细查看了“可诺丹婷”为樊女士办理的会员卡,发现上面已经没有了“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公司”的违法用语,一式两份的服务协议下方,也有樊女士签上的“本人已阅读以上条例并自愿办理服务消费卡”的字样,“服务协议”上盖有一枚“镜湖区登云可诺美容院”字样的公章。显然,芜湖“可诺丹婷”的经营者吃了上次的“亏”后,进行了若干的法律规避。
记者就樊女士的投诉几次致电这家美容院,负责接待的客服表示,鉴于樊女士强烈的退款要求,他们已经约了樊女士来店内商量,办理退款要等到5月初。客服人员强调,樊女士是成年人,签订协议、付款,都是她个人自愿、自主的行为,店方没有强迫。4月27日,樊女士再度致电本报记者表示,对方的经理告诉她,要退钱必须有两个“条件”:樊女士要到媒体“撤销”她的投诉。还要采访此事的记者再次打电话到“公司总部”“400”电话说明情况,否则,自己会被公司总部“降职”,如果做到以上两点,对方愿意“私人”掏钱退给樊女士。
记者 夏成俊 实习生 刘元瑗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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