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你快递“打开”的正确方式
5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施行。施行后,将对我们的收寄或者投递产生哪些影响?本报记者走访芜湖市邮政管理局,为你解读《条例》,告诉你5月1日以后快递“打开”的正确方式。
未经同意不得放入快递柜
即将实施的《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如果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快递员将快件放入快递柜,将属于违规。
对此,市民张女士表示,自己上班忙,基本默认了快递员存放快件的行为。“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快递员都是直接放,再给我发短信通知。我觉得先通知,再放置,可能更加尊重我一些!”
实名制收寄将更加严格
记者了解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寄件人并不会主动出示身份证配合快递员进行实名制登记,至于其中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不了解相关行业规定,不理解快递员的这一要求;还有的是担心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存在泄露风险。
对此,《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泄露隐私最高罚10万元
据悉,伴随着快递电子面单的普及,用户信息被窃取的风险大大提升。对此,《条例》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芜湖市一家快递公司的负责人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处罚的力度,这也让今后泄露隐私有了“具体红线”。“如果消费者的信息得不到充分保护,实名制也很难推行下去。”
快件损失用户可要求赔偿
关于索赔问题,《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条例》将运用商业化手段来解决赔偿问题,来化解赔付风险。《条例》还提出,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记者 李婷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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