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沃4S店一起购车纠纷 市民维权两年无果 难以退还的2万元购车预付款

大江晚报 2018-03-09 02:24 大字

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市民张舟心底的这种滋味,已持续了整整两年。

2016年2月27日,张舟与芜湖瑞杰豪骏公司(沃尔沃汽车芜湖4S店)签订了一份整车销售合同和整车附加项目合同。后来,张舟发现合同存在多项涉嫌强制交易、捆绑销售的不公平条款,便希望对方撤销合同。可汽车销售方既不交付车辆,也不愿撤销合同。为此,他先后向法院提起三次诉讼、一次再审,但2万元的预付款至今没有要回来。

合同撤销不掉,解除不了,要求退回预付款被认定为重复起诉,这笔钱就这样一直不明不白的被4S店扣着。究竟哪里出了问题?

合同

2016年2月27日,张舟在芜湖瑞杰豪骏公司(沃尔沃汽车芜湖4S店)看中了一款总价39万元的汽车,并签订了一份由对方提供格式的整车销售合同和整车附加项目合同。为顺利提车,双方除了约定在指定时间出售汽车外,销售方还要求他在店内购买保险及1万多元的全车贴膜等商品和服务。

当日,张舟交付了2万元预付款。可之后他才发现,这份格式合同中,保修范围规定“只有在公司授权的维修服务网点进行维修保养,才有资格享受原厂质量保证”以及“车辆如加装非原厂配件造成车辆损坏时,将不予保修”。

张舟觉得,这已经构成强制维保的嫌疑。他查阅了我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此时,张舟又联想到4S店还强制其在店内购买保险商品和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便逐渐打消了在该店买车的念头。

“汽车销售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身责任,剥夺消费者权利,构成捆绑销售、强制交易,违反公平原则。”张舟认为,这份购车合同的相关条款“问题重重”,应当予以撤销,4S店应返还自己的购车预付款。

2016年3月2日,张舟向沃尔沃芜湖4S店提出要求,但对方一直没有回复。张舟于是想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权:2016年3月7日,他向鸠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官司

张舟没有预料到的是,维权之路会如此漫长。

一审法院以“要求撤销内容不是合同主要条款”驳回了他的诉请,二审也同样被驳回。

后来,张舟又向该4S店寄发解除合同通知,明确告知不再购买该车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预付款,该4S店也并没有在法定异议期内通过诉讼主张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于是,张舟又第二次提起诉讼,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要求退回预付款。但是一审法院以解除合同理由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认定解除合同无效,再次驳回他的诉请,上诉后二审法院同样被驳回。

2017年,张舟第三次提起诉讼,要求退回2万元预付款。但是,一审法院认定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目前,处于二审上诉期间。

在沃尔沃汽车芜湖4S店,记者试图联系该店一位汪姓的总负责人,表明来意后,对方婉拒了采访。而在几份判决书中,作为被告的4S店曾辩称:维修条款只是合同一小部分,无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也并非法律及行政法规,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法院则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进行了协商,并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了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而张舟上诉的强制维保条款,强制购买原厂配件条款、强制购买保险条款均非双方《整车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上述未经充分告知的格式条款,但上述条款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整个合同仍为有效合同,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

对此,张舟提出异议。“销售合同包括商品和服务,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只要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消费者就应该有权申请法院撤销。”

事实上,两年来,这份被认为“依然具有效力的合同”并没有履行。据了解,沃尔沃芜湖4S店不仅没有交付车辆,也没有为履行该合同做任何准备。他们告诉张舟,除非他能介绍一人过来购买车辆,才会考虑退还那笔2万元的预付款。

说法

在这起长达两年的预付款纠纷中,最核心问题是什么?法院该不该支持张舟要回自己2万元的预付款呢?

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的王刚律师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购车预付款如何退还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也即“丧失履行本约基础的预约合同是否应解除”。

王刚认为,张舟购买整车的预付款可认定为预约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针对本案,抛开涉嫌强制销售的合同格式条款不谈,如果张舟违反预约合同,作为守约方的4S店能够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换言之,能否要求强制缔约?

“审判实务界普遍认为,不应该强制缔约。”王刚表示,民法强调意识自治和契约自由。譬如:我不愿意履约,我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难道不行吗?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执行中,无法对人的意志进行强制,难道人民法院要强按出卖人的手指来缔约吗?强制交易买卖也是为《刑法》所明确否定,诸此等等,不一而足。

王刚进一步分析说,消费者已明确不愿缔结本约——《购车合同》,双方已丧失车辆交易的意思自治的基础,法院显然不能强制要求消费者缔约。《合同法》110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不能强制履行:一是法律或者事实上履行不能,二是履行费用过高,三是经过履行期限没有提出履行。据此,违反预约,即属于法律和事实上的不能履行的情形,消费者可起诉提出要求解除预约合同且愿意承担车辆销售商损失,若汽车销售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强制缔约,然购车合同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经法官释明后,汽车销售商不变更诉求的,判决解除预约合同显然是妥适的解决办法。

“一个预付款纠纷,持续了两年没有解决。究竟哪里出了问题?”面对记者,张舟一脸疲惫。

(为保护消费者隐私,张舟系化名。)

记者 王世宁 文 许诚 摄

位于鸠江区祥盛路的沃尔沃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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