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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蝉联五届“全国文明单位”

芜湖日报 2018-01-19 01:07 大字

本报讯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上,镜湖区法院经中央文明委复查合格,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至此,镜湖区法院成为全市唯一连续五届蝉联该项国家级荣誉的单位。

镜湖区法院早在2005年即被中央文明委表彰为首届“全国文明单位”。2006年区划调整后,该院历届党组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在一系列文明创建中不断高歌猛进,相继被省文明委表彰为安徽省第七、八、九、十届文明单位,被中央文明委表彰为第二、三、四届“全国文明单位”。

2017年以来,该院新一届党组团结带领全院上下在新一轮文明创建工作中继续奋发有为。因各项文明创建工作扎实有效,镜湖区法院于2017年6月被省文明委表彰为安徽省第十一届文明单位,并最终在“全国文明单位”复查中成功保牌。

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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