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全面推行“林长制” 3月底前实现 市县镇村四级“林长”全覆盖
本报讯为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大力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日前,芜湖开始全面实施“林长制”。
据悉,芜湖市委、市政府日前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18年3月底,实现市、县、镇、村四级林长全覆盖,实现林长制管理常态化,森林培育机制健全,森林保护责任落实。
《方案》明确,分级设立林长。市、县(区)设立总林长,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设立林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建立市级林长会议制度。市级林长会议成员由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相关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林长会议制度。市、县(区)设立林长制办公室。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方案》提出到2021年,全面完成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目标任务,全市森林蓄积净增长1310842立方米,森林保有量125403公顷,森林蓄积5992422立方米,森林覆盖率23.83%,林木绿化率32.86%,实现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林业产业产值达到1044368万元。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4‰以内,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6‰以内,完成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目标,建成完善的森林生态安全体系。完成创建国家森林城市,2018年前四县完成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大力发展林业经济,推进木材加工、种苗花卉、中药材及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壮大林业经济,构建健康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方案》强调,各级党委、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明确进度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制度和考核办法,确保2018年3月底前全市全面建立林长制。建立各级财政支持林业生态建设保障机制。建立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记者 夏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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