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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修理费要赔 贬值损失也要赔?法院驳回原告车主“贬值赔偿”诉求

安徽商报 2017-12-26 11:15 大字

[摘要]法院驳回原告车主“贬值赔偿”诉求

本报讯(记者李萌)两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一方要求有责一方赔偿修理费,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可如果是索赔车辆贬值损失呢? 12月22日,记者从芜湖市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获悉,近日该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今年5月,鲁某驾驶车辆由合肥驶往芜湖,行驶至芜合高速公路下行线25KM处,因其不按规定变更车道撞上前方丁某驾驶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丁某将车辆送去维修,并于后期申请鉴定。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17316元,评估费1000元;车辆贬值损失为 21498元,评估费为1000元。因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近日丁某就相关损失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庭审中,丁某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鲁某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鲁某及保险公司则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不是直接损失,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的价值对比,只有在实际交易中才产生,在未交易的情况下不存在该种损失。

法庭审理认为,丁某车辆在事故中受损,理应获得侵权人的赔偿,但这种赔偿不应超出合理范围。财产损害赔偿一般适用损失填平原则,丁某为修理车辆支出车辆修理费,鲁某与保险公司应按照责任比例向丁某赔偿该笔修理费,鲁某与保险公司在赔偿车辆修理费的情况下就将其对丁某车辆造成的损害完成了赔偿责任,所以丁某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确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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