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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房被人提前租下15年法院判租赁协议无效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12-19 12:07 大字

[摘要]法院判租赁协议无效

花47万买了套二手房,交完钱过完户却没有办法入住,因为有人称该房早已被自己租下15年,近日,芜湖一男子碰到这样的烦心事。 12月12日,笔者从芜湖弋江区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认为租房关系不真实,房子应腾空给买房人。

据了解,今年年初芜湖男子罗某打算买房,于是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了芜湖市某小区一套二手房。 3月份,罗某与屋主王某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47万元的价格交易。

罗某很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与王某及王某丈夫贾某一起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登记为罗某单独所有。一切手续办完,就当罗某打算入住房屋时,却发现房屋里面已经有人住了。

居住人李某出示了一份 《租房协议书》,协议书由李某和贾某签订,载明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1月,租赁期限15年,李某一次性付清共54000元租金。由于协议书写明承租期内贾某不得干预李某正常居住,因此面对罗某,李某表示不会腾房,无奈之下罗某只得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表示,贾某之前向其借款54000元,后来贾某没有钱偿还,就将房屋出租给其抵债,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为了保证贾某能归还欠款,当时贾某承诺会在4月底前还钱,但按期未还,他这才住了过去。

面对罗某和贾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李某称自己对他们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知情,且自己与贾某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了 《房屋租赁合同》,所以双方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罗某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与王某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应认定其为涉案房屋法定所有人,其他任何人不得占有和妨害该房屋。

虽然法律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但是贾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租金为300元/月,明显低于市场同地区的房租价格,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为贾某与李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不成立。

最终因李某未举证证明其享有对该房屋合法的居住权,其行为已妨害了罗某对该房屋权利的行使,罗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排除妨害,故法院对罗某要求李某将房屋腾空并交付的诉求给予支持。

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律师表示,此案提醒购房者应事先了解清楚所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情况,如果无法认定租赁关系无效,那么买房人或许就只能等租赁合同到期才能居住,但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原房主隐瞒房屋已出租的事实,则涉嫌欺诈,买房人可将原房主告上法庭。

张瑜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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