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消失妻子共同偿还
在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经济往来很普遍。而一些人以种种理由推迟还款,甚至与债权人玩起了 “人间蒸发”,在找不到借款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能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偿还借款呢?近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 “夫债妻偿”的案件。
据沈巷法庭法官孙云程介绍,该案件中的王某与张某原本是朋友。 2014年4月,王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8万元。张某出于对好朋友的信任,当即将8万元转至王某的银行账户中。王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还款日期最迟不超过2015年4月26日。如果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王某愿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变卖,归还债权人。同时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官司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随着时间流逝,双方约好的还款期限已经过去很久,王某却一直未归还借款,张某找到王某家中催要。王某的妻子李某告诉张某,王某已经离家出走近一年了,具体去了哪里她不知情。之后,张某通过各种方式打探王某的消息均未果,眼见还款期限已过去近两年的时间,自己出借的8万元至今没有下落,遂将王某、李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
在沈巷法庭审理中,妻子李某辩称,对于丈夫王某向张某借款并不知情,从未使用过这笔资金,借条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名,所以该笔债务与自己无关,张某应当找王某,而不应该找自己索要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王某向张某借款80000元发生在王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在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王某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与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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