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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以后还可以撤销吗?

大江晚报 2017-12-07 01:00 大字

问:我朋友母亲早年去世,其父亲季某独自把两个儿子、一个女儿拉扯大。2003年,季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季某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小女儿照料,另外2个儿子在外省居住很少回芜湖看望季某。去年,季某因病住院,自感时日无多,考虑到自己一直由女儿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子和二十万元存款留给女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季某去世前几天,其在外省的2个儿子赶回来,两个儿子对季某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妹妹表示严重不满,他们一起说服季某另写下了将该房屋和二十万元存款给3个子女共同继承的遗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季某去世后,他的房屋和二十万元存款应由谁来继承?

答: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到:“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季某前后立有2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季某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因此,季某名下的该套房屋和存款应由其女儿继承。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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