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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结石手术后牙齿受损告医院法院审理后驳回患者请求

安徽商报 2017-12-06 15:10 大字

[摘要]法院审理后驳回患者请求

[案情]术后牙齿受损患者找医院索赔

前段时间,原告芜湖市民诸某因突发胰腺炎,来到被告医院治疗,并于半个月后进行了胆结石微创手术。术后第二天,诸某发现自己两颗门牙及左侧侧切牙疼痛、晃动、缺损,便将情况告诉了主治医生和护士。

出院后,诸某因反复疼痛到芜湖市中医医院门诊看病,诊断为两颗门牙牙釉质缺损、隐裂、神经损伤,左侧切牙缺损、神经损伤。原告认为这种情况与被告医院手术有关。向医院索赔无果后,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庭审中提出,被告医院应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3000元:其中含两颗门牙后续种植费用32000元、左侧切牙多次补牙费用2000元、后续牙痛医疗费用2000元、还有误工、交通、住宿费用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焦点]医院称无医疗过错是常见并发症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医院申请了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意见是,原告术前接受了全麻,而损伤牙齿是全麻的常见并发症;医院手术操作未发现违规之处,但不排除在对患者全麻时伤及隐裂牙。

医院提供了一份《麻醉知情同意书》,是由原告术前签署,上面写明了:我理解麻醉存在以下(但不限于)风险,牙齿脱落或损伤……被告医院表示,首先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鉴定意见书也没有认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次原告牙齿轻微损伤,未构成伤残;同时原告索要的很多费用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因此认为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12月5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虽然鉴定意见中以现有资料不排除被告在对患者全麻中伤及隐裂牙,但仅是推断,手术操作未发现违规之处,采用全麻气管插管亦符合临床常规,并未指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原告签署的《麻醉知情同意书》中也明确记载了存在“牙齿脱落或损伤”的风险,故原告术后出现的牙齿损伤情况应系医疗行为带来的医疗风险。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过法院表示,“医疗有风险”,患者及家属对医疗风险的认识有限,其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对医方的期望值过高、医患双方沟通不足等都是个中缘由,希望医疗机构今后在医疗过程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与患者做好沟通与交流工作,尽力获得患者的尊重与理解。 记者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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