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芜湖市两部地方性法规
本报讯 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和《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于12月份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共六章八十五条。条例突出立法为民,坚持“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宗旨;突出地方特色,融入智慧芜湖、信用芜湖等内容;突出立法实效,在概括城市管理各方面的基础上突出热点、难点问题。条例对城市范围采用了直接列举的方式,包括了四个区的主要区域、开发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主要区域以及芜宣机场区域。条例将城市管理事项分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规划实施管理与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和应急管理八个方面。条例对城市管理执法作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赋予了相应的执法权和执法措施,提供了必要的执法保障。条例将城市管理中探索出的服务中心、购买服务、志愿服务、信息公开、公众评价等内容写入法条,符合当前“放管服”改革的方向,也体现了公众参与的精神。
《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共八章三十五条。条例坚持规范有序,强化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坚持绿色发展,将条例的侧重点放在促进建筑垃圾减排、分类和利用上,通过资源化和再利用,减少排放、运输、消纳等环节的管理压力;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设定相对人义务和行政处罚。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从而推动城乡一体化,解决农村建筑垃圾污染问题。条例根据芜湖市实际,从建筑垃圾排放、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消纳、建筑垃圾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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