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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丰收在望 转眼却成枯枝事发芜湖市三山区,当地警方已介入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11-14 11:52 大字

[摘要]事发芜湖市三山区,当地警方已介入

■ 本报记者陆杨

还有六七天,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虬保村村民吴先生家的三亩多菊花将迎来采摘期。不出意外,这些贡菊将为他带来3万元左右的收入。然而,意外出现了。

11月8日下午,吴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他家的菊花地里死气沉沉、枯枝一片。 “按照去年的行情,这次损失至少有3万元。 ”吴先生说,现在正是菊花上市季节,他原本打算靠着这些菊花卖的钱,年底给儿子娶媳妇,如今一切都受到了影响。

说起一年来种植菊花的辛苦,吴先生十分心痛,他表示,黄山贡菊的种植管理要比一般农作物更复杂。因为干花是饮品,所以不能打农药,从除草到杀虫都是自己和老伴人工完成,费时费力。

11月2日早上,吴先生下地查看花情时发现,原本花枝招展的菊花都耷拉着“脑袋”,原本绿色水润的花茎都成了干瘪的黄色。不到一上午,满地的菊花都已经残破不堪,成了枯枝。

“一定是有人害我,故意打了农药。 ”吴先生说,他在现场闻到了疑似除草剂的味道,“菊花一夜之间死亡,符合农药毒死的特征,肯定是我不小心得罪人了,所以才被人报复。 ”

由于没有购买农业保险,吴先生的损失将自己承担。目前,吴先生已报了警,并将自己的怀疑对象提供给了警方。记者发稿前从出警的芜湖市公安局峨桥派出所获悉,当地警方正在就此事进行调查。

就此,记者咨询了安庆某律所律师谈敏。谈敏告诉记者,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

“农村经常出现为了泄私愤而破坏庄稼的行为,这些行为很多人不以为然,其实性质很恶劣。 ”谈敏指出,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的行为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谈律师介绍,凡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有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最后,谈律师提醒,一旦被认定犯本罪的,嫌疑人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达不到刑事案件标准,也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并赔偿损失,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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