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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所欠债务 离婚了也“逃不脱”

大江晚报 2017-10-31 01:53 大字

本报讯  婚都离了,为什么还要为前夫还债呢?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离婚夫妻的民间借贷纠纷,婚内丈夫欠下10万元债务,离婚后,前夫“玩消失”,前妻无法证明对债务不知情,承担了共同还款义务。

据鸠江区法院法官陶俊介绍,该案中的两被告小伟与小丽(皆为化名)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9月,丈夫小伟与一朋友同乘车辆时,得知这位朋友手中持有10万元现金,于是他向原告提出,将该10万元借来用,这位朋友同意后,便将该10万元现金交给了他,小伟向朋友出具了欠条一张。

2015年11月小伟和小丽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人离婚后,小伟的朋友向小伟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就将小伟和小丽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借款。之后小伟前往外地不知所踪,小丽辩称,她与小伟已经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也没有约定债务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她对该借款从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借条虽仅有被告小伟一人签名,但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小丽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小伟的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或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的情形,因此,上述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小丽辩称其对上述借款并不知情,但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应当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最终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双方对该判决均没有上诉,因被告小伟不知所踪,妻子小丽在判决生效后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在执行局干警的调解协商下,小丽最终与原告达成了还款协议。

承办法官提醒说,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在离婚时需要理清财产及债务归属问题,对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以免离婚后卷入不必要的债务纠纷中。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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