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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夺人命家属要求“精神抚慰金”获支持

大江晚报 2017-10-11 01:55 大字

本报讯 交通事故夺走人命,肇事者受到刑罚赔偿之外,悲痛的被害人妻女提出“精神抚慰金”,引发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精神抚慰金”究竟该不该赔?什么情况下能获得法院支持?近日,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汤沟法庭法官闫尚昆介绍,2017年1月23日,李宝(化名)超速驾驶机动车,碰撞到了公路边的行人王权(化名),造成王权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宝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权无责任。另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100万。2017年5月,鸠江区人民法院以李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死者王权的妻女因索赔未果,遂于2017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李宝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出因丈夫去世,妻女悲痛难耐,遭受精神创伤,要求被告赔付“精神抚慰金”。而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李宝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则认为,本案是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无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宝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李宝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权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死者妻女等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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