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彩礼钱做生意婚约解除后拒不还款
订婚时,男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了女方家“彩礼钱”,给钱后,女婿又以做生意为由,从岳父手中借回了一部分彩礼钱,并写下借条。当双方性格不合婚约解除后,前岳父手持借条讨要借款,而前女婿却认为这钱是“彩礼钱”,婚姻关系解除后,女方应当归还。双方因此闹上法庭,那么,这起复杂的借贷纠纷,究竟谁有理呢?近日,芜湖市鸠江区汤沟法庭受理了此案。
汤沟法庭审理得知,小丽与阿明2016年正月初八订立婚约,后阿明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小丽家礼金8万元。给付当日,阿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小丽父亲借款2万元,小丽父亲遂从8万元现金中拿出2万元交给了阿明。阿明在小丽父亲的要求下,出具了一张借条。后阿明与小丽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小丽父亲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阿明还款。
在庭审中,阿明辩称2万元是8万元礼金的一部分,双方现已解除婚约,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要求小丽及家人返还彩礼款,因此,其支取的2万元是自己的彩礼款,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小丽父亲则认为,2万元应是借款,有借条为证,阿明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货币作为种类物,具有不特定化的特征,在判断所有权归属时,应当遵循“占有即为所有”的原则。本案中,阿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将8万元礼金交付小丽及其家人占有,小丽及其家人即对该笔货币享有所有权。阿明因做生意需要,向小丽家人支取该笔钱,并向其出具借条,该行为应系民间借贷行为,故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阿明辩称其有权要求小丽及家人返还彩礼款的意见,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阿明可另案主张。据此,法院支持了小丽父亲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承办法官闫尚昆提醒居民,法律上对货币所有权确立了“占有即为所有”的特殊规则。因此,在谈婚论嫁中,男方一旦将货币作为彩礼交付给女方,即丧失了对该笔货币的所有权,在解除婚约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其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女方返还相同金额的货币,而非返还当时给付的货币。
顾娅 许静茹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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