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化肥车辆侧翻入鱼塘 污染造成损失谁来赔?
本报讯 在狭窄的村镇道路上行驶的货车,转弯时发生侧滑,侧翻入路边的鱼塘,撒落的化肥污染了鱼塘,给村民造成损失。车辆上了保险,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货物污染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究竟谁能得到法律支持呢?近日,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沈巷法庭法官孙云程介绍,2016年7月6日上午10时41分,张某驾驶满载有机肥的车辆,行驶至沈巷镇某路段处右转弯时,由于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该车右后轮发生侧滑,导致车辆侧翻入路边河塘,造成车辆损坏。车上的有机肥掉落进鱼塘,污染导致村民刘某在鱼塘中养殖的鱼虾受到损失。该起事故经芜湖市公安交警支队鸠江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由于该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系A公司,其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刘某多次找到B保险公司,要求该公司对其鱼塘损失进行理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刘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B保险公司辩称,刘某的损失系货物污染造成,并非车辆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条款第七条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刘某的损失,B保险公司应当免赔。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驾驶员张某不当驾驶肇事车辆导致被保险车辆侧翻,致车辆上装载的有机肥撒落鱼塘之中,进而导致刘某鱼塘损失,而不是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单独的货物撒落造成的第三者损失。投保时B保险公司明知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与车辆用途,保险车辆用于货物运输为正常使用,而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生侧翻交通事故后,车载货物撒落是其直接后果,难以避免,车载货物撒落与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割裂来看。
法官认为,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侧翻,车上货物撒落造成损失,是一个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终端的连续过程,由此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
据此,B保险公司应当对刘某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案件审理终结后,案件当事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许静茹 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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