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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大讲堂带您体验本土版“今日说法”

大江晚报 2017-09-24 01:01 大字

本报讯  9月23日上午,由中共芜湖市委宣传部和芜湖市文明办主办的“中江大讲堂”,在市百花剧场举行了新一场的讲座。本次讲座主题为“《民法总则》亮点解读”。当天,听讲座的市民坐满了剧场的报告厅。芜湖新闻网全程视频直播,整场讲座气氛活跃,反响良好。

本次主讲人张素凤是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先后多次主持省级以上课题,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多篇。本次讲座,她围绕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虚拟财产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诉讼时效等内容,梳理亮点。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解读,帮助现场听众树立法治意识,营造全民守法、遵法的氛围。

案例一:小辉今年8岁。不久前,某英语培训机构搞促销,小辉在父母的同意下,与其签订合同,交了培训费。之后该机构提高标准,要求小明补交费用,否则就解除合同。在交涉的过程中,该机构还主张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

那么,多大的孩子才能从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张教授强调,现在8岁以上不满10岁的孩子,法律地位变了。“8岁孩子独立跟外人打交道时,效力地位提升;确立收养关系、父母离婚时的直接抚养权时,8岁孩子有发言权了;8岁以上孩子在学校发生事故,父母的责任更重。”

案例二:小强的妻子怀孕,还有两个月就足月生产了。小强的姑姑买了一对古董玉镯送给未出生的胎儿。问:胎儿能收这么贵重的礼物吗?可以,胎儿也是具有民事能力的,有权接受赠与、继承遗产,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均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三:刘老太今年65岁,老伴去世后,她一直跟儿子住一起,但其儿媳经常虐待老人,让人心寒。而隔壁邻居小李却对刘老太特别好,悉心照顾。因此,刘老太想把晚年托付给小李,跟他签订监护协议,把其名下财产都给小李。这样的监护协议有效吗?有效。成年人可以预先设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同时,《民法总则》里首次明确个人信息作为民事权利受保护。其中第111条写道: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记者 程茜 实习生 周美霞 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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