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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会构成犯罪吗?

大江晚报 2017-09-21 01:01 大字

咨询:我一朋友孙某在芜湖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交通银行先后申办5张信用卡,轮番使用,截至2017年7月共透支93700元。其间银行多次打电话催其还款,孙某都没当回事,想着自己办信用卡就是用来透支的,等手头宽裕了再慢慢还。今年8月底,在多次催要无果后,银行准备到派出所报案,已经电话告知孙某这个情况。请问孙某的这种行为是恶意透支么?透支信用卡还不起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信用卡是允许透支的,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其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但透支行为又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按时还款,或持卡人虽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自动归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6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司法解释”还对犯罪数额作出了规定,即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即达到立案标准。本案中,孙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构成恶意透支。同时《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孙某的行为属于第四种“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孙某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孙某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积极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争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吴寅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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