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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卖房逃避还债 因“拒不执行”获刑

大江晚报 2017-09-13 01:00 大字

本报讯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问题,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不仅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由此滋长的恶意逃债的不良社会风气也有损社会诚信。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拒不执行”,将面临刑事责任。近日,鸠江区法院就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据鸠江区法院刑庭法官欧阳巍林介绍,2013年,市民李某因家庭装潢需要向芜湖市某橱柜经营部(经营者姚某某)购买德贝橱柜一套,价值13.5万元,李某支付3万元定金后姚某某将李某购买的橱柜在柏庄跨界小区安装到位,李某随后迟迟未能支付橱柜余款。

后姚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7月15日向鸠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2月1日该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付给某橱柜经营部欠款、逾期利息合计10.8万余元,承担案件受理等相关费用3000余元。

而李某并未按照法院的判决清偿欠款,2016年3月9日,姚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鸠江区法院执行局于同年3月10日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李某联系,李某一再表示无能力、无财产履行。

而执行法官却发现,2016年5月17日,李某将其名下位于镜湖区东方海伦堡小区的一套约124平米的房屋以60余万元出售,后用其中约30万元偿还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偿还朋友的借款,余款则被李某用于日常消费支出。后李某主动自首。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李某为逃避债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并获得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许静茹 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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