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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桌子撞伤腿 商家赔偿500元市12315中心: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大江晚报 2017-09-12 01:01 大字

日前,一消费者向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反映,当天中午在某餐厅吃饭时,由于店内桌子摆放不合理,导致消费者被桌子撞伤了腿,商家拒绝赔偿,因此产生纠纷。

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立即登记转办至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核实情况。后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向消费者赔偿500元,消费者满意。

点评:消费者在从事住宿、餐饮、旅游等活动时,人身或财产遭到意外损害的案例逐年增多。对此,一方面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另一方面更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严格履行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同样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到餐厅就餐,实际上就和餐厅的经营者形成餐饮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餐厅作为服务方,应该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如果消费者受伤是因为餐厅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而引起的,则餐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来赔偿消费者损失。本案中,消费者受伤是由于餐厅内餐桌摆放位置不合理导致,同时餐厅内未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服务人员也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餐厅方存在过错,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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