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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费今起实行新标准

芜湖日报 2017-09-01 01:04 大字

□本报记者潘晔刘琦

实习生杨景吕汉东

近日,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住建委共同发布《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费、停车费标准进行重新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得出售

《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停车位应当向小区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用于出租的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原则上首先保证住宅小区业主需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制定非人防地下停车位的“租售”方案,对车位数量、位置、价格进行公示。

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应合法经营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停车位场地使用费。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按规定标准约定停车收费;非新建住宅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或合同未约定的,如需调整、确定停车收费标准,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该《办法》还对芜湖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制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中,地下公用车库的最高收费标准是220元/月/辆,露天停车场的最高收费标准是120元/月/辆,车位产权属于业主的地下公用车库的最高收费标准是40元/月/辆。临时停放的外来车辆2小时内免费;2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最高收费标准为5元/辆/次;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最高收费标准为10元/辆/次。

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等级定价

今后,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其中,一级普通住宅的中准价为1.08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88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二级普通住宅的中准价为0.83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66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三级普通住宅的中准价为0.48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44元/平方米/月(无电梯);四级普通住宅的中准价为0.41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35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上下浮动幅度均不高于20%。

该《办法》还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其中,电梯运行所需电费按户分摊,一层住宅免收,二层收取20%,三层收取50%,四层以上全额收取(含四层)。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用水(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用电、用水价格。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此外,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当交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不高于3元,拆除墙体建筑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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