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死亡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如何计算
咨询:今年6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刘女士从超市购物回家路上,被一辆货车撞伤,随即被送往弋矶山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晚7:00左右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货车驾驶员张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女士是芜湖市人,死亡时52岁,刘女士的女儿和其他继承人准备向张先生提出赔偿。请问: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该案属于非工伤类的“道交赔”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刘女士因车祸死亡,张先生作为赔偿义务人需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处理交通事故期间误工费、亲属处理交通事故期间住宿费、亲属处理交通事故期间交通费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按照下面的标准予以计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本案刘女士的丧葬费应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刘女士的死亡赔偿金应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吴寅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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