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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房先交中介“保证金” 房子卖了中介经办人却“失联”了

大江晚报 2017-08-10 01:00 大字

本报讯  如今芜湖市的二手房的交易活跃,房价上涨时,有些房东可能出现拖延、拒绝交易的情况。为了保证二手房交易的顺利完成,一些房产经纪公司通常会要求卖房人先缴纳一笔“交房保证金”,以防成交后卖房人出尔反尔。而芜湖市的卖房人小李在顺利完成了交房手续,想要从中介拿回自己的交房保证金时,却发现当时收钱的房产中介经办人已“不见踪影”, 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

据镜湖区法院承办法官韦思颖介绍,2016年11月,小李(卖房人)、W房产经纪公司(中介方)与小赵(购房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根据约定,小李将购房人购房款中的1万元作为交房保证金交给W房产经纪公司代为保管。2017年1月,合同履行完毕后,小李多次向W房产经纪公司要求退还交房保证金,W房产经纪公司却给了让小李意外的回复:小李将交房保证金交给了该房产公司业务员小王,而公司财务会计并没有收到这笔保证金,因此该公司不应该承担该款的返还义务。小李多次沟通均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他将W房产经纪公司诉至镜湖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W房产经纪公司系从事房产交易中介服务的单位,小王曾系W房产经纪公司员工、且系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经办人。2016年12月,小李依照约定将交房保证金1万元交给经办人小王,小王也以“W房产经纪公司”名义向小李出具了收条。

承办法官韦思颖认为,W房产经纪公司虽对小王收款事实存疑,但未依照法定程序对署名小王的收款收据予以笔迹鉴定,故依照程序公正的法律原则,应当认定小王收款事实成立。鉴于W房产经纪公司对小王曾系其工作人员、且其系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经办人的事实不持异议,故小王的收款行为理当按职务行为认定,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其公职单位即W房产经纪公司承担。既然W房产经纪公司对本案所涉交易房屋交接完毕的事实不持异议,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交房保证金退还给小李,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W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向小李返还这笔交房保证金。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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