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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中受伤,赔偿责任谁来担?

大江晚报 2017-08-10 01:00 大字

本报讯  暑期正是大中专学生离校外出实习的高峰期,在实习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受伤,赔偿责任谁来担?校方、实习接收单位、学生自己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记者从经开区法院获悉这样一起学生实习受伤引发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据承办法官朱芸介绍,芜湖市某技师学院的学生小方被学校安排进入芜湖市某机电公司实习,实习期间由该公司发放基本工资。实习期间,该机电公司对小方进行了相应的入职培训。2016年4月26日晚12时左右,小方在工作时被模具器械砸到腿部,小方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小方住院期间由机电公司安排人员进行了护理,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2016年9月30日,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方某右下肢损伤构成拾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9000元。后小方就赔偿事宜与各方未达成一致,小方将校方与实习单位告上了法庭。

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确定。法院另查明,技师学院与机电公司之间未就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补贴发放及产生事故的责任等签订实习协议,也未为实习生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承办法官朱芸认为,小方系在校实习期间受伤,其与机电公司非劳动合同关系,小方作为在校学生,根据技师学院的安排,基于教学需要到机电公司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机电公司为实习单位,在小方实习期间,负有对方某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义务,提供安全工作场所,以保障方某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机电公司虽然对方某进行了岗前培训,但针对特定岗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不足,且未充分考虑到方某尚是在校学生,处理应对突发情况的经验和能力不足,且安排其在有一定生产危险性场所工作,机电公司对小方在实习过程中所受伤害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小方损失50%的赔偿责任。

小方是技师学院的学生,其基于技师学院的安排到机电公司进行实习,因此,实习是技师学院教学内容的延伸与扩展,所以技师学院对方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的义务;现技师学院在教学内容与实习过程中,未加强对学生的必要管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且在安排学生实习前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在校生实习期间的相关实习条件、安全保障等,亦未督促实习单位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应承担方某损失30%的赔偿责任。

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和工厂已经受到专业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对实习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具有预见能力,其自身也有较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其20%的损失。

该案经一审判决后,技师学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现技师学院、机电公司已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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