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定金收一万毁约被判赔十万芜湖一法院判卖家赔买家差价损失
[摘要]芜湖一法院判卖家赔买家差价损失
合同签了,定金也付了,可卖家却突然不卖了。去年,芜湖市民朱女士就遇到这样一件烦心事。为了维权,朱女士将卖家诉至法院,提出了远超出双倍定金的赔偿诉求。昨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差价损失”10万元。
卖方毁约 买家索赔20万
2016年6月,朱女士和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肖某将镜湖区某房屋以80万元出售给朱女士。合同签订后,朱女士支付了1万元定金,并替肖某缴纳了物业费等费用,双方约定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去年下半年开始芜湖房价大涨,当年9月,肖某明确表示不愿出售房屋了,朱女士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未果,便于今年1月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返还购房定金及物业费等费用,同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依照定金罚则,通常情况下违约方应支付双倍定金的赔偿,但朱女士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放弃定金罚则,提出了上述赔偿金额。后案件审理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涉案房屋市场参考价实时为99万元,朱女士将索赔金额降为20万元。
法院判令 赔买家“差价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因被告不愿出售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理应将原告支付的定金、物业费等费用予以返还;同时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处于芜湖房屋价格上涨时期,原告不能购买涉案房屋会造成其购买其他房屋的差价损失,该损失与被告违约有因果关系,被告理应赔偿相应损失。
8月7日记者获悉,近日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如果仅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房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已不能完全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诚信守约者的保护,故卖方理应赔偿买方不能按原合同价款购房所遭受的差价损失。 雷潇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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