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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人逃逸 竟让妻子顶罪

大江晚报 2017-07-25 01:01 大字

本报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有人就是记不住,喝了酒、开了车,还撞了人。撞人后一时害怕竟然丢下伤者逃逸了。第二天,还让其妻子前来自首顶罪。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被告人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期间胡某喝了几瓶啤酒,晚饭结束后驾车离开。车辆在芜湖市某路段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施某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施某及自行车乘坐人姜某受伤。

事发后,胡某一时害怕未报警就离开现场。离开现场后,他打电话给其父亲及朋友,胡某朋友到达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陪同两名被害人随救护车至医院救治。

次日,胡某及其父亲、妻子前往交警部门自首,三人均称胡某妻子为肇事驾驶员。事发后第三天,胡某再次来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为肇事驾驶员。经鉴定,受害者姜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施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开区法院法官丁慧芬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肇事现场并让他人顶替,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适用三至七年的法定量刑幅度。

事发后,被告人虽有逃逸情节,但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方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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