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一高考生 跨省组织作弊被判刑

大江晚报 2021-09-03 00:37 大字

本报讯 南陵县一位高考落榜生次年再战高考,居然跨省组织人员在考场上作弊,南陵县人民法院最近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今年21岁的朱某某家住南陵县,他参加完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后,开始谋划参加2020年高考时作弊,并通过QQ认识了深圳市准备参加2020年高考的考生温某(另案处理)。因两地高考系同一类试卷,两人商议在考试中组织作弊,由朱某某提供试题,温某负责寻找“枪手”,共同出资付“枪手”做题费用。他们在高考前组建多个QQ群,计划由“枪手”提供试题答案供两人抄袭,朱某某负责找其同学张某帮其传题至“枪手”的QQ群。

在2020年7月7日、7月8日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期间,朱某某将手机藏匿于鞋内带入考场,后拍摄试卷传给张某,由张某转发至“枪手”QQ群中,“枪手”作答后将答案发至QQ群中供朱某某和温某抄袭。2020年7月23日,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的朱某某先被取保候审,后被南陵县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7月20日,南陵县检察院向南陵县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某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进行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罪名成立。朱某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其建议量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法院认为量刑恰当,予以确认。法院据此于近日一审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记者 吴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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