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赌博网站充值代理商 4名年轻人两个半月获利16万元

大江晚报 2021-04-14 00:44 大字

强某、蔡某、卫卫、小辉都是芜湖市南陵县许镇人,其中小辉25岁,其他3人都33岁左右。别看这4人都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也没有正当职业,却对网络犯罪“情有独钟”。他们在网上看到很多境外赌博网站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向内地渗透,便萌生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念头,以便从中抽取佣金。

去年9月,4人在浙江省丽水市设立工作站,担任境外赌博网站的充值代理商,从赌博网站购买游戏分数后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账号为参赌人员进行上分充值,从中赚取差价。11月初,他们发现丽水警方在调查境外赌博网站,便潜逃回芜湖,在弋江区火龙岗镇某安置小区出租屋内继续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短短两个半月,总计获利16万多元。

4个不法之徒各自都分得三四万元的赃款,感觉比回老家种地或去工厂打工来钱快多了。然而正当他们准备继续拓展“业绩”的时候,接到浙江丽水警方协查通报的芜湖火龙岗派出所民警联合治安巡防大队“从天而降”,一举捣毁其作案窝点,并将4名犯罪嫌疑人移交丽水警方。

2020年11月17日,4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同年12月21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今年3月18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强某、蔡某、卫卫、小辉犯开设赌场罪,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4名被告人到案后都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没有提出异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4名被告人除了小辉的亲属帮其在当地聘请了律师,另外3人都是丽水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法援律师免费为其辩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6日,4名被告人合伙为“时光娱乐”赌博网站平台担任充值代理商,从赌博网站购买游戏分数后通过“CC闪付”平台账号为参赌人员进行上分充值,从中赚取差价。其间,4名被告人合伙购买的“CC闪付”平台账号共计为参赌人员充值1037万余分,从中获利162417元。其中,被告人小辉获利44809.16元,被告人卫卫获利35209.16元,被告人蔡某获利44295.83元,被告人强某获利38102.84元。

2020年11月17日,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依法扣押了电脑、手机、POS机、银行卡等各种作案工具。其中包括POS机25台、银行卡44张。2021年2月4日,被告人小辉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他们所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的行为系赌博网站实现开设赌场犯罪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且4名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4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强某和卫卫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小辉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于本月依法宣判,判处强某、蔡某、卫卫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小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小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3.24万元,继续向另3名被告人追缴。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写明一审判决的一个主要依据,是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前的《刑法》第303条第2款。即“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303条第2款已经改为:“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303条中还新增了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这些法条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开设赌场犯罪和跨境赌博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如果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来审理本案,4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该按“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以刑罚。目前4名被告人都分别获刑3年1个月和3年,是因为他们犯案时间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应当依照旧法对他们进行量刑。

记者 吴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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